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申请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主要是指: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申请人申请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办结。
办理材料:以下材料需申请人自备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与网上申报相同版面的1寸免冠照片一张(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6)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完成教育教学实践的证明材料即教育教学实践评价表(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抚顺市教育局人事科
咨询电话:024-5750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