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主要是指:(1)申请人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2)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时限:申请人申请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办结。
办理材料:(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2)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3)校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4)司机身份证复印件(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7)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8)校车使用申请书(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0)学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1)学校机构代码复印件(12)区教育局盖章的购置校车申请(13)已经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证明(14)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15)包括行使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16)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17)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18)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抚顺市教育局安体卫艺科
咨询电话:024-5750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