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106号)《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0〕29号)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研制过程
本方案由义务教育科、行政审批科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起草,并征求了县区教育局意见,最后由义务教育科汇总统稿。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公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是,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是小学招生,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学区范围内入学适龄儿童的摸底调查工作做以说明。
二是初中招生,依照上级规定,结合抚顺小学升入初中的实际情况,阐明了全市小学升初中办法。
三是关于分班,依照《抚顺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阳光分班”实施方案》(抚教发〔2014〕45号)精神开展“阳光分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四是关于转学,依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4〕13号)执行,可县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置,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是做好学区公示,每年5月底,各县区教育局要将本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和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办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部分是,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是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民办学校按照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办学条件及年检结论核定的招生计划,在审批规定的地域内招生。要求统一招生时间、报名办法、工作程序。
二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全面实行网络系统平台入学报名。对于预报名确认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学生,回原对应公办学校入学。
三是具体招生时间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在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学生,中考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四是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对于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县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是强化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四是规范宣传工作。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宣传中考状元、升学率、公布考试成绩排名。
四、宣传解读
一是本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二是本方案印发至县区教育局,并在抚顺教育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