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依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82号)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规范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小学继续贯彻落实“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全市公办初中招生,主体采取小学对口直升初中办法,具体由初中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2.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各县(区)和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坚持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等。
3.推广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便民服务。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网上办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
4.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由居住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入学后与我市学生同等待遇。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障碍等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障适龄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给予送教上门教育帮助。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5.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区要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制定工作方案,逐步消减大校额,严禁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阶段产生新的大班额,切实巩固大班额“清零”成果。秋季开学前,组织新生开展“阳光分班”,严格执行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转学工作,对欲转入学校校额、班额已达规定上限时,无论本市户籍学生还是随迁子女,均由户籍(居住证)所在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初中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办理转学。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22〕9 号)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招生计划,要求统一招生时间、报名办法、工作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优先满足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不得跨市招生。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借助网络平台系统报名。每生限报一所学校,报名系统根据网上预报名情况,自动审核并生成学生名单。预报名确认数未超过招生计划,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确认数超过招生计划,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报名学生所属县区(学籍在抚顺市内的学生以学籍所在县区为准,学籍在抚顺市外的学生以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县区为准),优先录取本县区报名学生,如果本县(区)报名学生数超过招生计划,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如果本县(区)报名学生数未超过招生计划,剩余计划可在本县区外报名学生中录取,如果本县区外报名学生数超过剩余计划,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学生,参加公办学校招生。
3.网络平台系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在录取名单确认后,3天内如果有确认放弃录取资格的学生,允许在首次“电脑随机派位”时未被录取的学生中按“电脑随机派位”流程补录一次(仅限一次),具体补录事宜由学校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均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按规定程序被所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录取结果原则上不能更改。对于确需申请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待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学位等情况统筹安排。
5.具体招生时间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在七年级9月1日开学时经网络系统报名平台录取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学生,中考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转入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6.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不得在网络报名系统以外,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额。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及其他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按要求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切实做到“人籍一致”。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对于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做好本县(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查违规行为。各县(区)要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区)和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做好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招生入学环境。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宣传中考状元、升学率,公布考试成绩排名。
(四)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