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高级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2016年我省根据国务院香菇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4号),同时印发了《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发〔2016〕55号),该文件对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单纯的用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等不具争议的标准进行职称评定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
2、将高级教师岗位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所占比例,在各自范围内参评。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属于用人单位具体操作方法,对此市教育局不予干涉,只要学校教工大会通过就可执行。
3、《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对高级教师的条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较好地完成班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年级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5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经请示省教育厅提出此标准的依据为目前多数中小学教师不愿意当班主任,当班主任难、当班主任累等原因,从职称政策上对上述职务给予倾斜。所以我市今年将业绩量化打分表中的班主任分值由去年的每年一份调整为每年二分,符合省厅的评审要求。
4、职称评审参评人员要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市教育局借调人员的职称评审仍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县区如果有更有利用借调人员、交流的校长职称评审的好的办法我们不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