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辽教发〔2014〕159号) 提出“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成为制约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较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同时要求“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已于2014年开展了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可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
2016年,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4号),提出各地严格按照空余岗位数量进行职称评审,即“评聘合一”政策。同时要求“要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此政策强调的是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而不是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方式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2016年之前,在没有把此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情况下,我们将支教经历作为业绩量化的赋分项。
教师职称评审关系到每一名教师,我们在落实上级政策的同时,还需要维系好各地区不同教师群体的平衡和稳定问题。因此,2016年之后,我们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把握好必备条件,如果本单位无此经历人员,可按学校(单位)评审推荐方案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