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教师和“三县教师”评审标准不一致
2014年10月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辽教发〔2014〕159号) 提出“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成为制约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6年,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4号),提出各地严格按照空余岗位数量进行职称评审,即“评聘合一”政策。同时要求“要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7月26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文件,明确对“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得出:近年来,国家和省持续关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发展,因此对教师职称评审也更向农村教师倾斜,所以在农村学校评聘职称由于不受岗位空余数量影响,相对城市教师而言职称评审相对容易。
由于职称评审的政策、标准等均由省级层面制定下发,您提出的“市区教师工作满30年还在从事教育工作就直评高级教师且不占指数”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向省厅反映,争取上级的支持。
(二)机构改革后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2016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行“评聘合一”政策,即本单位专业技术有空余岗位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也就是说即使参评人员达到了评审的标准,如果没有空余岗位也不能参加评审。同时增加各单位原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8个百分点,分三年使用。
2017年市教育局经商市人社局同意后,将我市、县(区)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教育装备中心(仪器站)和县区招办纳入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围中。上述政策在当年的职称评审部署会议上也已明确提出,抚顺县招办和新宾县装备中心的部分教师就在当年参加并通过了职称评审。因此从市级层面并没有出现落实政策不到位的情况。2021年我们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将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纳入到评审范围。如果您提出的问题是个别人、个别问题,可以让当事人向市教育局反映,我们也将尽最大努力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
(三)县区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或工作的资格认定不规范
2016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此政策强调的是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而不是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方式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教师职称评审关系到每一名教师,我们在落实上级政策的同时,还需要维系好各地区不同教师群体的平衡和稳定问题。因此,对薄弱学校的认定问题,省市层面不作详细规定,完全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考虑到城市优秀教师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在每年的职称评审文件中提出“如果本单位无此经历人员,可按学校(单位)评审推荐方案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