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人薪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根据所教学生数分别调整为8元、10元、12元。
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责任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进一步明确:(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国家已明确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学校应按文件规定发放班主任津贴。
去年人代会,王森等8名代表提出《关于市县区两级财政尽快制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政策的建议》,按照市领导要求,2017年7月7日、10日,由市政府王光冬副秘书长带队,人社、教育、财政相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分别赴本溪、锦州两市学习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工作的经验做法。两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教育局牵头、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分别进行了详细的交流汇报。考察组通过听取汇报、交流研讨、查阅文件等方式,对两市的班主任津贴发放情况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
通过对两市的经验学习,市教育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提出“按相关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适度增加绩效工资总额,新增部分用于提高班主任待遇,增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所需经费由市及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意见,在征求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祥霖市长对我们的请示做出了批复:建议请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及时了解省里情况,待省厅出台后尽快调整我市班主任的津贴。目前省厅暂未出台相关政策,待出台政策后我市立即调整班主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