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教师应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教师的医疗待遇和定期体检已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素质培养,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为教师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近年来,我市有部分学校已关注到教师的健康情况,目前已有一些学校能定期组织教师做身体健康检查。
作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教育部门的经费投入,改善教师的生活、医疗待遇,争取能让更多的学校真真切切的关注到教师的身体健康。我们将加强对各县区各学校组织教师体检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切实保障教师的权益,真正为广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