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为公办学校表彰先进划拨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表彰奖励教师于法有据。根据《教师法》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我市教育财政资金非常紧张。一是2019年市教育费附加由7000万元调减到3000万元。二是一些雪中送炭项目的资金都无法安排。三是为贯彻《教师法》的规定,市教育局每三年对全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今年的计划预算也被削减。
3、目前我市还没有文件规定,设专项资金用于校长表彰奖励先进教师。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