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及市发改委协办意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市教育局将组织各县区教育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各培训机构建立公示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退费文件,要求机构要与所有参训学生和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及相关收费事项。同时,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及时处理相关违规案件,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