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由义务教育科、高中科牵头出台我市规范招生总方案并进行公示。《意见》中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依据实施方案,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强化督导检查,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