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有关问题说明
1、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简称为校外培训机构,包括营利和非营利两类。
2、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设立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根据层次和规模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省政府规定,2018年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县区)。审批范围主要是文化教育类(包含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政府对物价的宏观管理,2018年7月18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出台了《辽宁省定价目录》,规定物价部门只对公办教育收费、非营利民办学历教育、教科书和教辅资料收费标准进行定价,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三、关于对您所提出建议的答复
1、关于尽快出台配套文件问题。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一是2018年12月17日制定了《抚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抚教发〔2018〕84号);二是2020年4月2日制定了《抚顺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抚教发〔2020〕7号)和《抚顺市民办学校年检办法》(抚教发〔2020〕8号)。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设置申请、考核审批、监督管理、变更与终止、年检程序条件、公示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抚顺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关于严把审批登记关问题。严把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是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的重要保证。《抚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抚教发〔2018〕84号)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具备的资格,办学场地的建筑面积、消防安全、通风条件,校长的年龄、学历、身体状况,专兼职教师的资质,学校章程、财务管理等都有明确规定,为教育行政部门严把审批入口关提供了政策依据。
3、关于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问题。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一项十分复杂工作,它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理。为此,2019年经市政府批准,建立了抚顺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教育局、市委网信办、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联席会成立以来开展了多次联合检查,仅2020年就开展了4次大规模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各部门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确保疫情期间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
4、关于加强日常管理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十分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做法有:一是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学校进行综合督查。二是开展督导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常规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三是设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举报电话,受理学生、家长投诉举报,加强常规管理。四是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5、关于建立公示制度的问题。我市已制定《抚顺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已对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白名单的条件、黑白名单处理程序、黑白名单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每年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和市教育局官网等媒体上集中公布一次,2021年将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