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各局直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根据《抚顺市民办学校年检办法》(抚教发﹝2020﹞8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批准成立的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二、年检主要内容
参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的通知》(辽教办﹝2021﹞445号)、《抚顺市民办学校年检办法》(抚教发﹝2020﹞8号)、《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及《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12﹞148号)执行。
三、年检工作安排
从3月3日起至5月14日,组织完成全市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将在教育局官网上公示年检结论。
(一)方式
采取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学校进行自查,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年检材料和进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3月3日—3月14日)。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的通知》(辽教办﹝2021﹞445号)、《抚顺市民办学校年检办法》(抚教发﹝2020﹞8号)及学前教育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民办学校自查同时,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各民办学校要在3月3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纸质材料要加盖学校公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民办学校年检材料,确有必要的,应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审查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并结合《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等要求,组织检查组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除《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抚顺市民办学校年检办法》中列举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直至撤销办学许可证。
(1)教职员工在复课前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
(2)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擅自与其他学校或单位联合举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3)不重视学校及周边安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
(4)用未经审查的培训材料或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要求完成资金监管的;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资本提前或变相撤出的;唆使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6)未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或擅自增减合同条款的;对于学生和家长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费用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7)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
(8)未按照要求聘请符合资质的语言类外籍教师,甚至聘请无经验、非母语、无工作证件的兼职黑外教或者外籍留学生的;没有对新聘请外籍教师的师风师德、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外教的教学效果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评估的;
(三)公示
市教育局将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对民办学校 2022 年年检结果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的通知》及《抚顺市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要求,精心组织自查、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市教育局将抽查各县区民办学校年检情况。
(三)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状况、社会评价及年度考核情况,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奖惩机制,营造良好校外培训环境。
各县区教育局要将年检结果报送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表格附后),纸质版要领导签字盖公章,电子稿发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邮箱。
联系人:于永鑫,联系电话:57500638。
附件:2022年抚顺市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