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教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活动行为,增强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意识,构建社会团体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抚顺市学雷锋树新风创环境当先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本级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为服务对象,从事教育宣传、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教育培训等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或行业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抚顺市教育局是市级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的初步审查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社会团体业务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
抚顺市民政局是市级教育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人备案、年检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设立
第四条 教育类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坚持有利于教育行政职能转变、有利于教育教学管理、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提示: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的是“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总人数为单数。】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县(处)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提示:如拟任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身份,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审批表》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列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4.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应不大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且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9.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由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或离退休)担任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向抚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应在3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市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筹备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应将召开会员大会的有关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同意正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6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 社会团体自准予登记、批准正式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抚顺市教育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抚顺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不得擅自设立、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监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产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会团体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取经费: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或者不收取会费。如收取会费要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要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社会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收费不得存在以下十五方面问题:
(一)不得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问题;
(二)不得存在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的问题;
(三) 不得存在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的问题;
(四) 不得存在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问题;
(五)不得存在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的问题;
(六)不得存在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乱收费的问题;
(七)不得存在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的问题;
(八)不得存在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的问题;
(九)不得存在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的问题;
(十)不得存在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问题;
(十一)不得存在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
(十二)不得存在“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未及时公开公示的问题;
(十三)不得存在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问题;
(十四)不得存在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十五) 不得存在其它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的问题。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一年内至少要公布一次会员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账目保留五年备查,过期销毁。
第五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场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费标准等事项,应按职权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经审查合格、同意变更的社会团体,应在3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将拟调整人员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社会团体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教育局审查,并自审查同意后30日内市民政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教育局提出注销申请。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注销的社会团体,应在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起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市教育局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日常指导监督。
社会团体应在筹备成立大会、会员大会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并邀请进行指导监督。
社会团体每年应按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抚顺市教育局负责初查,报抚顺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等问题;
(二)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问题;
(三)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问题;
(四)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存在与主管部门暗中挂钩、脱钩不脱利益的“红顶”中介等问题;
(六)存在依托政府影响串通操纵服务价格、欺诈勒索的“灰中介”、 “黑中介”等问题;
(七)存在隐性中介垄断、黄牛收钱代办手续等问题;
(八)存在为企业(含章程中规定的服务对象、会员等)提供虚假评价结论、证明等问题;
(九)存在服务耗时长、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十)存在开“影子公司”、当“影子股东”、大搞幕后交易等问题;
(十一)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问题;
(十二)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等问题。
(十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