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全市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各高中等职业院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72号)和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18〕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市人社局同意,现将我市2018年中小学教师、高中等职业院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2018年中小学教师高级及以下职务评审继续实行“评聘合一”的原则,高中等职业院校教师实行按岗位限额申报。
各学校(单位)根据空余岗位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余情况报告单》(附件1)。按照单位空余岗位数量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通过人员予以聘任。
(二)参评人员要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
(一)高中等职业院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教师进修学院、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
高级教师:
1、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线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
2、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较好完成班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年级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5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对学生健康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3、教学业务精通。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课程标准,具有所教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讲授内容细致,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平均高于教育质量要求。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学生普遍认可。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4、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论文,或有主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或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5、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在本校或更大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中坚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级教师:
1、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2、教书育人成果较好。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教学业务优良。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独立掌握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结合教学需要开展课外活动,积极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4、具备一定的教研能力。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5、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二级教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2、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处理好德育教育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协助做好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3、正确把握和使用课程标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备课认真,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能够规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4、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3、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2018年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初级和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继续执行《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6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3号)、《辽宁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辽教发〔2003〕38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字〔1993〕19号)、《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辽教发[2004]46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抚教发[2005]14号)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评审推荐程序
1、制定方案条件。学校(单位)参照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单位)评聘推荐方案及标准条件,但不得低于省、市和所在地区评审标准,经学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2、个人申报。对照学校(单位)制定的相应岗位具体聘用标准条件,遵循规定程序向学校(单位)提出申报。
3、考核推荐。学校(单位)成立评聘推荐委员会,采取说课讲课、考试、面试答辩、集体评议、评委投票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式进行。要结合申报人员任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从师德修养、岗位教学工作业绩、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学校(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联审的方式,经集体研究确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人员推荐到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申报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者可通过取得所申报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合格证,进行评审推荐。
(三)将服从组织安排,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及以上且获得良好评价并满足高级教师评审条件,作为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如学校(单位)无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按规定条件正常申报。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乡村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我市选派的援疆援藏的中小学教师在援期间参评职称,纳入我市相应评委会,不受派出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四)从事班主任工作时间要求,为任教以来累计年限。同等条件下,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倾斜。因学科等因素难以达到班主任工作经历要求但岗位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经学校(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
(五)原中职或高职等其他学校调入中小学的教师,如果现从事教学学科同原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不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六)经市、县(区)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民办学校在籍教师(提供体现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缴费证明等),符合市制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参加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七)对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辽宁省优秀专家、全国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在评聘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占用其所在学校(单位)的岗位职数。对荣获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层次人选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万”层次人选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3年内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八)落实参评材料申报、受理、审核、审查制度和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材料,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
(九)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经学校(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推荐至主管部门。学校(单位)上报评审材料,同时提交《公示报告》。县(区)教育局上报评审材料时,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以及论文、科研成果、奖项等业绩材料盖章认定。
(十)继续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经各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后盖章。
(十一)任现职期间,学校(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解除处分后要延迟2年申报。同时,加大对弄虚作假参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未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学校(单位)须按要求及时上报参评人员材料。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余情况通知单(附件1)一份,参评人员需报送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三份,相关证件、证书等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并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4)进行装订,参评人员报送有效证件、业绩成果等材料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抚顺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览表(附件3)由县区教育局、局直属单位汇总后发至邮箱:jyjrsc@126.com。
材料报送起止时间为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2 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抚顺市教育局人事科(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1404B房间),联系人:杜杰,联系电话:57500940。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填报,申报职务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余情况通知单。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3.抚顺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览表。
4. 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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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 月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