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依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52号)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发展实际,制定《抚顺市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二、工作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小学
(1)规范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科学划定学校学区范围,已经划定的学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2)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各县(区)和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坚持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等。
(3)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由居住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入学后与我市学生同等待遇。依法保障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各类受教育权利,做到应入尽入。强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推动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化“清零”转变。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初中
全市公办初中招生,主体采取小学对口直升初中办法,具体由初中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3.分班
秋季开学前,依照《抚顺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阳光分班”实施方案》(抚教发〔2014〕45号)组织新生开展“阳光分班”,严格执行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标准。
4.转学
(1)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7〕4号)执行。初中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办理转学。
(2)对欲转入学校校额、班额已达规定上限时,无论本市户籍学生还是随迁子女,均由户籍(居住证)所在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
5.学区公示
6月15日前,各县(区)教育局要将本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和小学入学及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办法向社会公布。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民办学校按照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在审批规定的地域内招生,要求统一招生时间、报名办法、工作程序。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22〕9号)要求,从2022年开始,优先满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不得跨市招生。
2.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全面实行网络系统平台入学报名。每生限报一所学校,报名系统根据网上预报名情况,自动审核并生成学生名单。
3.网络系统平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在录取名单确认后,3天内如果有确认放弃录取资格的学生,允许在首次“电脑随机派位”时未被录取的学生中按“电脑随机派位”流程补录一次(仅限一次),具体补录事宜由学校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均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按规定程序被所报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录取结果原则上不能更改。对于确需申请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待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学位等情况统筹安排。
5.具体招生时间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在七年级9月1日开学时经网络系统报名平台录取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学生,中考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转入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6.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不得在网络报名系统以外,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额。按要求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切实做到“人籍一致”。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做好本县(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监管,对电脑派位招生入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学籍注册和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管理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本区域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严查违规行为。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空挂学籍。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及其他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
(四)规范宣传工作。各县(区)和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宣传中考状元、升学率,公布考试成绩排名。
(五)做好防疫工作。各县(区)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强化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