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抚顺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各执法科室要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监督权、执法监督权。在行政执法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工作联系,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工作联系机制,并确保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执法科室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需要移交:
(一)违法事实涉及的人数多、金额较大;
(二)违法事实的情节很严重,性质恶劣;
(三)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 其他需要移交的情形。
案件移送应坚持及时准确、相互协作和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局机关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需要移送司法的案件,在接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之日起3日内,主要领导应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局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向市教育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执法科室要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照相、录像等措施固定证据,并制作影像清单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九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如果是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移送材料不全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移送材料的,执法科室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第十条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执法科室人员有违规违纪的,应报局党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总结执法办案经验。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